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
2016-05-09
一、关于我省营改增营业税发票过渡衔接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3 号)规定:自2016 年5 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 年6 月30 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 年8 月31 日。
据此,营改增之后,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景点门票(含企业冠名发票)、“河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专用发票”和“河北省路桥通行费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纳税人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至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经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手续。除上述发票外的其他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纳税人于2016年7月31日前至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经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手续。
(二)纳税人确有需要延用地税机关监制发票的,应提供经地税部门确认的发票结存信息,至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延期使用手续。
二、关于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范围问题
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范围为:
(一)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月销售额3 万元以上(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 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只能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二)不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
税普通发票。即月销售额3 万元以下(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 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三)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即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住房)或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地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四)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向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也就是说,买房人或承租人是自然人的,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2.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也就是说,免税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五)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
三、在机构所在地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是否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重新购买税控设备、开具发票?
在机构所在地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如持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报验登记的,回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不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重新购买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如超过规定期限,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的,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重新购买税控设备,领取开具发票。
发生上述业务的自开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四、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票面栏次无法满足开具需求的,如何填写?
纳税人根据业务需要,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明的信息,发票票面无相应栏次的,可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最大可容纳230个字符或115个汉字。
五、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信息如何填列?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当购买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时,购买方信息栏内容应填写齐全,不得漏项;当购买方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时,应填写购方名称、地址,其他项目可不填;当购买方为其他个人时,应填写购买方名称,其他项目可不填。
六、哪些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国有粮食企业除外。
(三)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扣除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五)金融商品转让。
(六)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老合同,选择扣除本金部分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时,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七、餐饮行业购进农产品能否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中明确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使用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只限于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
八、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九、哪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适用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的能放弃免税、减税吗?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十一、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应按照什么征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2016年5月1日后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适用于贷款服务的税收政策。
十二、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十三、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十四、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括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一)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二)存款利息。
(三)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四)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做转出处理。
十五、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
(一)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二)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三)企业不能分别核算的,按如下原则: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是否允许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同时存在?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规定,一般纳税人可就相关应税行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因试点纳税人可能发生多个应税行为,所以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可就不同应税行为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就会出现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同时存在的情况,是符合政策规定的。
十七、酒店餐饮外卖和现场消费的政策适用问题
原增值税政策规定餐饮外卖和现场消费分别按应税货物和应税服务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缴纳增值税。此次营改增后依然按此原则处理,按各自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分别缴纳增值税。
十八、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对提供餐饮服务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
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以实际收到的价款缴纳增值税,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十九、宾馆(酒店)在楼层售货或房间内的单独收费物品如何征税?
宾馆(酒店)在楼层售货或在客房中销售方便面等货物,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十、关于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优惠政策执行时间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六条规定:“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试点期间包括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
201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