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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47号 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2014-11-03

  •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精神,现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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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文昌路46号茂业中心A座33层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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