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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地税函[2011]1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02-17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冀地税函[2011]1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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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使用地税机关监制发票的纳税人,应严格按照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的要求刻制、启用新的发票专用章,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专用章印模留存表》。

    二、自2011年7月1日起,旧式发票专用章停止使用,请及时通知相关纳税人,按规定更换新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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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35 - 3296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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