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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11]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2011-02-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11]9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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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转发给你们,自2011年2月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工本费,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反馈。

 

  • 秦皇岛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文昌路46号茂业中心A座33层01号

    0335 - 3296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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