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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办发[2011]1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
2011-11-03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办发[2011]13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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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见附件1)已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并于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根据税收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税务总局研究决定,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2012年1月1日起在税务系统税收征管、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等工作中全面实施。

  各单位接通知后,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新旧类目对照表》(见附件2),做好使用新标准的各项准备工作和历史资料的调整工作,确保税收征管系统平稳运行及2012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落实。

  • 秦皇岛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文昌路46号茂业中心A座33层01号

    0335 - 3296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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