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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财税[2011]42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通知
2011-09-16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通知
                              
文号:冀财税[2011]4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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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经研究并报省政府批准,将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给予明确。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设置分10%和5%两个档次,具体为:

   一、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迪厅、高尔夫球,适用税率为10%;

   二、其他娱乐业项目适用税率为5%;

   三、经设区市政府认定的夜经济特色街区内的娱乐业纳税人,适用税率为5%。

   以上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 秦皇岛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文昌路46号茂业中心A座33层01号

    0335 - 3296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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