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函[2011]118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04-26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冀国税函[2011]11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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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19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国家税务局应于5月23日前将《海关缴款书申请再次稽核比对明细表》上报省局。

    二、对稽核结果异常并按期申请数据修改、核对后仍稽核异常的海关缴款书,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的规定,开展审核检查工作。

    此次数据调整是总局为解决部分纳税人抵扣问题,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而采取的措施,涉及纳税人的利益,望各级国税机关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尽快告知所有纳税人,发现问题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