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钧正动态
  • 钧正服务
  • 钧正团队
  • 了解我们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05/09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05/09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05/09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不动...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05/09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05/09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一)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

  • 财会[2016]3号 关于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2016/03/17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为确保新《管理办...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03/17

    敬的纳税人: 为顺利完成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明确汇算清缴工作程序,降低居民企业办税负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草拟了《关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在网站予以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如您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3月16日前发送邮件至yjzj@hebtax.gov.cn。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8日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01/08

    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二、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

  •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6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2016/01/08

    为进一步规范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编列免税图册,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通过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采集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机中心),对现行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网站www.vidc.info)进行完善和升级,升级后的合格证系统新增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公布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6/01/08

    第一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

<上一页 下一页>
  • 秦皇岛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文昌路46号茂业中心A座33层01号

    0335 - 3296819

  • 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5号院甲1号北岸1292三间房创意生活园区4-315

    010 - 58621698

  • Copyright©河北钧正税务师事务所

    备案号:冀ICP备19023191号-1

    冀公网安备13030202003839号
    技术支持 创想网络